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錦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與催收通知書所載金額不符,若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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