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4年度,946號
TPDV,94,婚,946,2005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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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946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許嘉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如數繳納,並應提出澳門離婚法令。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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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