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552號
債 權 人 林明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岱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
算)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