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76號
債 權 人 許家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方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 人鄭方雅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㈡陳報債務人每 筆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各為何?㈢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 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 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㈣陳報請求 金額新臺幣142,000元之計算式。㈤債務人鄭方雅(住○○市○ 區○○街00○0號3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8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