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1年度,216號
TCDV,111,司他,216,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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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216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儒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楊子嫻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因該事
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楊子嫻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43號判決,並 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受裁定人即被告負 擔而告確定。又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勞 補字第442號裁定核定為1,000元,並由原告繳納333元在案 (參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43號卷,頁33、41),其餘裁判 費667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是以,系爭 事件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667元,即應由受裁定人即被 告向本院繳納,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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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