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488號
TCDV,111,勞補,488,202208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黃汶賢
被 告 三田線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媛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213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本件
係請求特休未休工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4,113元(計算式:6,170元×2/3=4,113元,元以下四
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7元(計算式:6
,170元-4,113元=2,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
三田線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