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314號
TCDV,111,勞補,314,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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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李俊緯
林俊堂


被 告 升裕理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月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李俊緯部分:原告李俊緯請求休假日出勤之工資新臺
幣(下同)185,642元、國定假日未補休之工資15,990元
、資遣費51,771元與年終獎金33,000元,合計請求286,40
3元。
㈡原告林俊堂部分:原告林俊堂請求休假日出勤之工資152,6
42元、國定假日未補休之工資13,858元、資遣費45,864元
年終獎金33,000元,合計請求245,364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31,7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
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93元(計算式:5,840元×2/3=3,89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47元
(計算式:5,840元-3,893元=1,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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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裕理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