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又本院並無被告之聯
絡電話,致無法聯絡被告,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
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利程
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
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