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金信
顏慧欣
張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清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簡字第99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
通 譯 陳瑀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下同)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 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供擔保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事實部分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薪資明細、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11年3月16日南市勞資字第1110373609號函、勞工退休金專戶資料、被告變更登記表各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上情為真。兩造勞
動契約既經被告於110年12月28日預告於同年月31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且被告迄未給付原告以渠等每月薪資及任職年資計算如附表所示之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未提繳如附表所示退休金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則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31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8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提繳如附表「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原告勞退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姓名 年資起 年資迄 平均工資 積欠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應給付金額 應提繳勞工退休金 供擔保金額 1 陳金信 110.07.01 110.12.31 25,500 26,780 6,375 5,950 2,550 41,655 9,504 51,159 2 顏慧欣 110.07.26 110.12.31 25,500 26,780 5,525 5,950 0 38,255 8,237 46,492 3 張雅惠 110.12.09 110.12.31 25,500 20,199 815 0 0 21,014 1,214 22,228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克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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