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恬綺
相 對 人 山形心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浦敏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1年8月2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案號:1665A0432)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68,553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8 月2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因相對人 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 調解,於111年8月2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 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11年8月2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 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665A0432)為證,足 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是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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