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17號
TCDV,111,再易,17,202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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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審原告 呂孟玲



再審被告 呂常吉
呂俊儀
呂隆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6月17日110年度簡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 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 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 確定判決)業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送達予再審原告,此有附 於該案卷宗之送達證書可稽,是再審原告於111年7月21日對 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意旨略以:
(一)先位聲明部分:本件係由再審被告呂隆峯(以下逕稱呂隆峯 )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然訴訟標的僅止於建物,並未就建 物所坐落之土地進行分割,如此勢必將造成土地與建物之所 有權分離,然第一審法院疏慮及此,未行使闡明權告知兩造 ,逕自認定附表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得以變價分割 之方式進行審理,顯有害共有物之利用,而存有重大瑕疵, 應將本案發回第一審法院進行審理。
(二)備位聲明部分:原確定判決認定呂隆峯得取得系爭建物之理 由,係以系爭建物之鑑價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92,070元 ,而再審原告願以200萬補償其他共有人,呂隆峯願以120萬 元補償其他共有人,而認本件之分割方案應以原物分配為適 當,得使其餘共有人獲取高於變價分割可得之價格,卻未審



酌再審原告願補償之金額足使系爭建物之經濟價值達400萬 元,如採呂隆峯願補償之金額計算,系爭建物之經濟價值僅 為240萬元等情,逕以周遭建物均可能分割予呂隆峯為由, 將系爭建物分歸呂隆峯單獨所有之價值高於分歸予再審原告 。再者,系爭建物有獨立之門牌號碼、獨立之使用範團及進 出之門戶,本可獨立計算其價值,原確定判決卻將非屬於本 案標的之價格列入衡量之標準,而有訴外裁判之嫌。又系爭 建物原為再審原告與訴外人呂旻玲共有,然訴外人呂旻玲出 售系爭建物予呂隆峯時,並未通知再審原告得以相同價格購 買系爭建物,否則再審原告勢必可取得系爭建物之所有權, 且呂隆峯明知系爭建物為共有,仍然願意買受,系爭建物之 價值自不應衡量周遭建物之情況。另依據臺中市雅潭地政事 務所109年7月7日雅土測字第1243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 稱附圖)可知,系爭建物有獨立對外之聯絡道路,毋庸依靠 其他土地或是建物,即能獨立發揮其經濟價值,原確定判決 卻未審及此,自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違誤等語 。
(三)並聲明:先位聲明:⒈確定判決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應發 回第一審法院。備位聲明:⒈確定判決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共有之系爭建物,應分歸再審原告單 獨所有,再審原告應補償呂隆峯200萬元。 二、再審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8條第1項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 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 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 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再審原告另主張原確定判決未行使闡明權云云。然 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欲為何種聲明、陳述或 舉證,均應自行決定並提出,不得由法院職權介入,至於民 事訴訟法第199條關於闡明權之規定,係為確保當事人就訴 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若當事人聲明或陳 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固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惟 若當事人已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其聲明、陳述亦無不明瞭或 不完足之情況,則法院自無積極指示當事人為何種聲明、陳 述,或主動告知當事人應提出何種證據之義務,否則即僭越 當事人進行主義中裁判者之分際,對訴訟之對造亦失其公平 。且本件再審原告所稱應予闡明之部分,無非指第一審法院 是否應就系爭建物未與所坐落土地一併分割,將造成建物與



土地之所有權分離乙節,然就上開主張,原確定判決亦已詳 為認定系爭建物非區分所有建物,非土地與建物應同時分割 之標的,且將來於裁判分割後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亦無 造成無法移轉登記之窘境,且再審原告於第一審亦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認第一審法院尚無就此為闡明之 必要。是第一審法院並無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再審原告以 前詞指摘原確定判決,殊無可採。    
(二)次按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惟所謂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應以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 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或漏未斟酌證據及 認定事實錯誤,抑或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者,不得 指為用法錯誤。亦即須確定判決依其所認定事實,而有違背 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之情形,始克相當(最高法院57年台上 字第1091號、67年台上字第880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90 年度台再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為裁判分割時 ,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 、利害關係,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 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 公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非係以再審 原告就原物分割方案提出之補償金額較呂隆峯為高,及原確 定判決不應考量系爭建物周遭狀況,而認系爭建物分歸呂隆 峯單獨有助於提升經濟效益,有訴外裁判之嫌等語。惟依前 揭說明,分割共有物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 有物之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與其應有 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自不單以補償金額之 多寡為斷,是原確定判決斟酌系爭建物與周圍建物、土地之 利用關係,認由呂隆峯單獨所有系爭建物之經濟效益較佳, 自無不合。又所謂訴外裁判,係指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外之 法律關係為裁判而言,則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 本有自由裁量權,而不受任何人主張之拘束,且原確定判決 亦非就本案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為裁判。以故,本件原確 定判決所定分割之方法,並不生訴外裁判之問題。  (三)第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 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 再審;依第466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 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 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 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7、第



497條定有明文。所謂「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當事人 在前訴訟程序已經提出,第二審確定判決漏未於判決理由中 斟酌者而言;申言之,該項證物如經斟酌,原判決將不致為 如此之論斷,若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原判決之內容,或原判 決曾於理由中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者,均與本條規定之要 件不符。查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漏依上開附圖斟酌系爭 建物具備獨立對外之聯絡道路,能獨立發揮其經濟價值,而 有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等語。惟原確定判決並未認定系爭 建物須仰賴周遭土地或建物通行,再審原告所稱上開附圖得 證明事項,並無法影響原確定判決。是再審原告以前詞主張 原確定判決有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云云, 委無可採。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所謂當事 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程序 不知有該證物,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 使用者而言,而再審原告所指未經斟酌之證物為上開附圖, 已存在於前訴訟程序並作為判決附圖,自與民事訴訟法第49 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 證物之情形有間,是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等語,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有重要證物 漏未斟酌之處,再審原告執上開理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 無理由,爰依同法第502條第2項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附表:                
編號 共有物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⒈ 臺中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建物暨增建部分(即如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編號A所示面積24.57平方公尺、編號B所示面積9.28平方公尺之原突出物層鋼鐵架蓋烤漆板遮雨棚) 呂隆峯 2分之1 呂孟玲 2分之1 ⒉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即如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C所示面積124.76平方公尺之1層鋼鐵架蓋烤漆板(含前雨遮)、編號C1所示面積57.43平方公尺之1層鋼鐵架蓋烤漆板(含前雨遮)】 呂隆峯 4分之1 呂孟玲 4分之1 呂常吉 2分之1 ⒊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即如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D所示面積237.36平方公尺之第1層部分加強磚造〈含樓梯〉及1層部分鋼鐵架蓋烤漆板、編號D1所示面積51.54平方公尺 呂隆峯 20萬分之33333 呂孟玲 20萬分之33333 呂常吉 10萬分之33333 呂俊儀 10萬分之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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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