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股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41號
TCDV,110,重訴,541,2022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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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棟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股權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0日110年度重訴字第54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星期三(含當日)前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然於 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星期三(含當日) 前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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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