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1號
TCDV,110,重訴,51,2022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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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許宇承
許羽忻
王沁蓮


被 上訴人 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 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7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3萬0,546元,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 費資料明細、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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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