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38號
TCDV,110,重訴,438,202208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原 告 TIANYUN SU中文姓名:蘇天運)


Luo Lan (中文姓名羅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林銘宏
林哲安


賴昆河
賴東懋
詹勝傑
鐘元良

吳韋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孝文律師
被 告 陳宥蓁
鄧○芳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陳宥臻」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宥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陳宥臻」之記載,有如 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應准予更正並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