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90號
TCDV,110,訴,590,2022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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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紀銀鎮
紀泳瑍

紀忞蕙
紀培增
紀玲如
紀雅文
紀宗成
紀宗和
紀仁成
紀仁松
紀仁生
紀梅雀
紀金章
紀俊達
紀俊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王金英(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敏生(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淑惠(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文清(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俊廷(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志成(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 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07號確認派下權 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07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民事 訴訟已於111年7月6日宣判、於111年8月1日確定,有判決及 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0年12 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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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