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36號
原 告 蘇欣
訴訟代理人 郭慶中
被 告 林銘宏
林哲安
賴昆河
賴東懋
詹勝傑
鐘元良
吳韋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陳宥臻」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宥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陳宥臻」之記載,有如 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果 在卷可稽,應准予更正並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