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98號
TCDV,110,訴,1698,2022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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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莊卉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萬19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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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