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李詩偉
送達代收人 何盈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珮玲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560
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
額依上訴聲明及第一審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4,7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