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號
TCDV,110,訴,14,2022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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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劉平南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複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劉素治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二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有欠公平之處,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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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