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汪貞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0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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