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09號
TCDV,109,訴,3309,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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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09號
原 告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廖玉琳
廖陳美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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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