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69號
TCDV,109,訴,1969,2022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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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69號
原 告 詹鈞皓


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
黃靖閔律師
被 告 詹明昌
廖詹杏仁
詹鳳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佩怡
被 告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張立國
詹漢山律師
複代理人 邱駿威
陳苑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關於「石圍牆段」之記載均更正為「石圍墻段」;「石圍牆小段」之記載均更正為「石圍墻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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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