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9年度,3號
TCDV,109,消,3,2022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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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春美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7月12日本院109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6,91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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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