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9年度,3號
TCDV,109,消,3,2022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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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傅春美
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
蔡榮騰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複代理人 官翰音律師
王詩瑋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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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