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00號
TCDV,108,重訴,600,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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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00號
原 告 黃秀琴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曾錦枝
曾火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 告 張昭湖
曾國照

何炳勳
劉仲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複 代理人 曹維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110年2月1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許素娥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9688元(調解卷第12頁
),惟查經鑑價結果,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7463萬8857
元(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71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63
萬8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萬8832元,扣除原告前開已繳部
分,尚應補繳52萬9144元(計算式:66萬8832-13萬9688=52萬91
4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核定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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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