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79號
TCDV,107,建,79,2022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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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1年7月8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98,2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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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