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92號
原 告 鄭遠合
被 告 林皆利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洪趙炘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蘇竑維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0號),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皆利、洪趙炘、蘇竑維因詐欺等之刑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 1年度金訴字第550號審理,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辯論終結, 於111年5月11日判決,有本院刑事案件報到單、審理筆錄、 判決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1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 戳印文在卷可參,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 所犯詐欺等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已判決,已 無繫屬,且尚未經上訴而無程序可資依附。依照首開說明, 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依 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於本件刑事案件經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 ,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