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59號
TCDM,111,附民,1159,202208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59號
原 告 陳有朋
被 告 洪聖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 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 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 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 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26年渝附字第214 號、23 年附字第248 號、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均著有明文)。 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固因加重詐欺、洗錢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38250、33669、36133號、111年度偵字第3115、14 230、8489、8643號提起公訴(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67 號案件)在案;惟依起訴書之認定,原告遭詐騙之款項係匯 入被告羅友清所申設合作金庫銀行之帳戶(見起訴書犯罪事 實二之㈢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本件被告有參與該次犯 行,即被告經起訴書認定所參與之犯行,僅犯罪事實一部分 ,不包含犯罪事實二,即無從認定本件原告為被告被訴犯罪 事實之被害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自不得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