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
原 告 林軍宇
被 告 徐楷傑
楊馥年
鄭丞宏
張育晟
許振鎧
許晉與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鐸耀
鄭淑蓉
被 告 羅培恩
黃少毅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宗文
被 告 李庭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栢瑜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2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徐楷傑、楊馥年、鄭丞宏、張育晟、許振鎧、許晉與、羅培恩、黃少毅、李庭瑋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 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亦包括在內;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二、被告許振鎧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27號),經 原告對被告許振鎧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徐楷傑、 楊馥年、鄭丞宏、張育晟、許晉與、羅培恩、黃少毅、李庭 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關於上開被告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嚴子翔部分尚由本院審理中,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