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47號
TCDM,111,附民,1047,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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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原 告 晨澤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費嘉騏
原 告 張耿榮

謝杏芬
洪素珠
張聰明

張承毅(原名謝承毅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原名謝志忠

柯琼華
被 告 李維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846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11年7月6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維寧林瑞育(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於 108年12月3日,將座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為2萬分之1880)及其上同段33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 ,7樓),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號(永豐大樓)7樓 1號之不動產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擔保債權總金額230萬元最高 限額抵押權登記予被告李維寧,被告李維寧涉犯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 字第284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李維寧 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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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