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753號
TCDM,111,金訴,753,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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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

111年度訴字第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高慧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法律扶助)
張志隆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黃芊瑜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黃盛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5、237、246、42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7628號、111年度偵字第1245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下午4時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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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