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少渝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5
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11日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有不宜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