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欲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0
日111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葉欲謙(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6月,該判決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予羈押於臺中看 守所內之被告,此有本院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自 翌日(即27日)起算20日上訴期間,本案上訴期間之末日為 111年8月15日,然被告於111年8月1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 訴狀,此有蓋有法務部○○○○○○○○收狀章之上訴狀在卷可憑, 其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 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