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TCHA CHIRAYU(中文名吉拉佑,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25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TCHA CHIRAYU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SATCHA CHIRAYU(中文名吉拉佑)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殺人案件,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 第1項之殺人罪,且屬家庭暴力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為逃逸外勞,有事實足 認有逃亡之虞,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之規定,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予以羈押,另自同年4月1 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自同年6月1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於111年8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 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 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 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 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 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 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8月18 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