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399號
TCDM,111,訴,1399,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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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漢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1871號),嗣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志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許志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4日2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 市○區○○街000巷00號居所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11年4月8日10時許,因其為毒品列管尿液採驗人 口,為警通知其至警局採驗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 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被告 同意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69-71頁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 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69、77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見毒偵卷第57頁)、被 告許志漢之:①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65頁)②勘察採(驗)證同意書 (見毒偵卷第67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 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見毒偵卷第69頁)在卷可稽。被告前



揭具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許志漢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 680號裁定觀察勒戒,110年10月30日入所勒戒,110年12月3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係 在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依法應逕 行追訴,無再行適用觀察勒戒之餘地。
㈡、核被告許志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 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 ,不另論罪。
㈢、被告係以一次施用毒品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法,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公訴 意旨雖認被告係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惟上情為被 告否認,卷內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確有二次獨立之施用毒 品行為,公訴意旨就此容有誤會。
㈣、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簡字第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本院以107年度易字 第1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確定,108年2月28日執行完畢,上開刑之加重事實, 為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8頁),並有檢察官提出之被 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見毒偵卷第9-33頁)、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 441號刑事判決、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30號、第4 31號、第432號、第433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毒偵卷第151-15 4頁)可憑。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 本院認被告前揭犯行,與本案犯行,均同為施用毒品犯罪, 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 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甫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犯 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自殘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 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 前科紀錄外,另有傷害、妨害自由、毀損、竊盜、施用第一 級毒品之前科紀錄及89、97年間亦有觀察勒戒紀錄之素行。 暨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 濟狀況(見本院卷7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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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