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20號
TCDM,111,聲判,20,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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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洪國鐘
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
被 告 黃敏芳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民國
111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敏芳之年籍記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於刑事裁 定有上開情形者,揆諸上開意旨,亦得裁定更正之。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在當事人欄將被告黃敏芳之年籍 記載錯誤,惟該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原裁定 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顯然錯誤部分,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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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