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681號
TCDM,111,聲,2681,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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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仁


具 保 人 詹婷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婷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婷如前因受刑人陳明仁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09 年1 1 月6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3月,共8罪 、7月,共1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 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 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 年7 月8日中檢 永維111年執字8119號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8月15日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11100534466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各1 份及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完整矯正簡表、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送達證書各2 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 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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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