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蓓蓁
受 刑 人 游婷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
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蓓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蓓蓁因受刑人游婷雅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 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於民國110年4月13日為受刑人出具3萬 元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在卷 可憑。惟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 、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業已逃匿,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通知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1年7月20日 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10029998號函、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 可稽。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 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 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