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資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資詮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 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 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二、受刑人許資詮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 院審核認屬正當。復酌以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並無意見之 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受刑人許資詮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8日 109年10月30日 110年4月19日、4月26日、4月26日22時至同年月27日10時許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4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04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7月12日 110年7月30日 110年10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04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17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46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84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3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5日 110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3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2057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49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5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2057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4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日 111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