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40號
TCDM,111,聲,2040,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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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揚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揚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揚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 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徐揚程前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初之某日至同年 9月15日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109年7 月3日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998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 算1日(如附表編號1),以及有期徒刑3年8月(如附表編號 2),上訴後,受刑人於110年7月22日撤回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部分之上訴而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部分,則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907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復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 字第53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次於109年12月20日因毀損 他人物品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豐簡字第50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 表編號3);又於109年6月23日因共同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 09年度訴字第2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4);嗣前開各罪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 定;復於110年4月9日起至同年月12日因共同犯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3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 度上訴字第186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復由最高法院 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5 );又於109年6、7月至同年10月19日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5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等情,有上開裁 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 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而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另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惟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徐揚程於111年6月 9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
四、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 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 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 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 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 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法院於酌定執



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 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 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 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 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 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 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 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五、本院審酌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販賣第二級毒品、毀損他人物品、共同 犯傷害、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幫助犯洗錢防 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等罪,該等犯行之時間、地點均 屬相異,且所為各該犯行中,除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有2次 不同時地之相異犯行外,亦全屬各自分別獨立之犯罪,而分 別所侵害法益多不相同,是以所定之執行刑自不宜從輕,暨 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 期徒刑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下 )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及加計編號5、6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即各有期徒刑3 年、2月,其總和為7年2月)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 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 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27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初之某日至109年9月15日 109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02、3637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02、363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99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8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9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3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2日(撤回上訴) 110年10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均是 均否 備註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3 4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共同犯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0日 109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48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504號 109年度訴字第27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2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504號 109年度訴字第272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1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均是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5 6 罪 名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9日起至110年4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10年4月12日,應予更正) 109年6、7月至109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6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4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5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5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7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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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