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892號
TCDM,111,易,892,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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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榮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1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榮成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5時3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站-臺中彩虹店」( 為告訴人簡綺葦所管領之便利商店),欲用上開店內之famip ort寄包裏,因未能順利找到其要寄出地址,竟基於毀損之 犯意,以徒手將上開店內之famiport機台往前扳倒倒地  ,致該機台之上總成前蓋刮損、AIO支架變形、第2螢幕支架 變形、AIO外框變形、Stand前蓋變形、固定鐵片變形、後蓋 刮損、第二螢幕外框刮損、面板刮損之損壞。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 前揭毀損罪嫌;而該等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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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