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鼎軒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524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行協商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鼎軒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邱鼎軒於本 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
二、本案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 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無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 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5244號
被 告 邱鼎軒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鼎軒為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長春重劃 會,即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第2屆理事。其知悉民國101 年2月4日修正前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 條第3項之規定,會員大會決議應有全體會員2分之1以上, 及其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2分之1之同 意行之。詎其為取得長春重劃區之重劃主導權,並符合獎勵 辦法之法定人數要件,遂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委託廖連聰將其所有:㈠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64部分,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如附表一所示王建慧 等11人名下,每人受贈權利範圍10/7040。㈡臺中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4部分,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 如附表二所示廖紀友等10人名下,每人受贈權利範圍1/640 。㈢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部分,以贈與 原因移轉登記予如附表三所示邱良夷等31人名下,每人受贈 權利範圍10/1860。㈣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1/6部分,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如附表四所示林文珍等1 67人,每人受贈權利範圍1/990。而經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
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經形式審查後,於100年3月7日將前開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 上開部分業據另案判決確定),嗣如附表一編號2至11、附表 二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52、79至91、93至100、102至105 、107、110至121、125、128至131、133至143、145至167所 示之人因本即無受贈與前開土地之真意,渠等於出具委託書 委託他人出席100年10月27日長春重劃會之第三次會員大會 後(僅附表四編號107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邱鼎軒再於103 年1月22日委由代書廖連聰向前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系爭 土地移轉登記,將前開受贈土地再移轉登記回其名下。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依前案判決內容簽分。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鼎軒偵查中供述 被告邱鼎軒坦承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如附表所示之人。 2 另案被告王松山偵查中供述 被告邱鼎軒有將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土地移轉登記予另案被告王松山之事實。 3 證人即告發人郭忠儀偵查中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廖連聰偵查中證述 被告邱鼎軒於100年間陸續將受贈人之相關資料及印章交予證人廖連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於101年間又告知證人廖連聰要將原贈與土地返還給被告邱鼎軒,並於103年間陸續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之事實。 5 證人劉國華偵查中證述 有受證人廖連聰委任而代辦如附表三、四土地移轉登記事項,且證人劉國華本身亦有受贈土地,若無受贈土地即無法參加重劃之事實。 6 證人王建慧偵查中證述 有受贈人廖連聰委任而代辦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並將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土地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之後並將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之事實 7 另案被告邱良夷、王婷儀、邱凱軍、羅雲忠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邱良夷等人均將相關證件交由葉淑惠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事宜,僅知道是投資,但均未給付投資款項,且均未參與長春重劃會會員大會,足認僅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8 另案被告江明珅、蘇志豪、莊家榮、陳志嘉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江明珅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件等相關資料交由另案被告洪立緯辦理,另案被告江明珅等人均未參與會員大會,足認僅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9 另案被告王龍祥、林志鴻、黃美珠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王龍祥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另案被告黃美珠將證件等相關資料交予另案被告邱良夷辦理,另案被告王龍祥、林志鴻將證人等相關資料交由另案被告洪立緯辦理,3人均無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僅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10 另案被告陳逸杰、蕭惠芬、顏錦鴻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陳逸杰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人等相關資料交由另案被告洪立緯辦理,且均無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僅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11 另案被告葉清茂、陳明德、劉勇志、高聖凱、賴怡靜、周韋甯、顏清山、劉家伶、王梓真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葉清茂、陳明德、劉勇志係將身分證件借予他人即遭冒用為受贈土地之受贈人,並不知道有受贈土地亦不知道有長春重劃會;另案被告高聖凱並不知道身分證件遭冒用,亦不知道有受贈土地等情;另案被告賴怡靜、周韋甯、顏清山並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件等相關資料交予另案被告洪立緯,未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9人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12 另案被告王元雄、鄭价釗、李嘉慧、朱秋香、鄭秀香、翁緯謙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王元雄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件等資料交予王元宏辦理,並未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13 另案被告詹雅琴、黃雅琦、張殷碩、楊宗銘、林文珍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詹雅琴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件等資料交由另案被告洪立緯辦理,並未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14 另案被告洪立緯、徐珮琦、鐘梓文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洪立緯將身分證件交由邱忠仁辦理,並向另案告江明珅等人收取身分證件辦理土地過戶事宜;另案被告徐珮琦、鐘梓文均將身分證件交由劉國華辦理,並未參加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15 另案被告廖紀友、廖淑妙、郭添壽、徐淑榕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廖紀友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均將證件交予劉國華辦理,並未參與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16 另案被告方維榮、方維鴻、方維斌、林梅菁偵查中供述 另案被告方維榮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另案方維榮、方維斌、林梅菁均將身分證件交予另案被告方維鴻,另案被告方維鴻將自已及另案被告方維榮等人身分證件均交予邱忠仁辦理,另案被告方維鴻等人均未參與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17 另案被告錢怡儒、羅慶蘭、吳昭德、施燦良偵查中供述(另行簽分偵案辦理) 另案被告錢怡儒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均將身分證件等資料交予錢彥誠,均未參與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18 另案被告錢彥誠偵查中供述(另行簽分偵案辦理) 坦承有收受另案被告錢怡儒等人之身分證件,並將其與另案被告錢怡儒之身分證件交予被告邱鼎軒之事實。 19 另案被告林秋祝、蕭月霜、林怡芬偵查中供述(另行簽分偵案辦理) 坦承有將身分證件等物交予另案被告林芳洲,但均未參加會員大會,足認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20 另案被告陳昱霖、黃成權偵查中供述(另行簽分偵案辦理) 另案被告陳昱霖有將身分證件交予廖連聰,但不知道是何人贈與土地等事實;另案被告黃成權將身份證件交予被告王松山,但不並知道係投資何筆土地,亦未參加會員大會,足認為人頭會員之事實。 21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9年普字第35390號) 何炳燈於99年1月25日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割為長春段221、221-1地號土地,並贈與給林幸慧。 22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9年普字第141140號) 林俊成於99年5月18日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出售予被告邱鼎軒。 23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0年普字第62240號) 被告邱鼎軒於100年2月11日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贈與給另案被告邱良夷等31人。 24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0年普字第291600號、100年普字第62300號) 被告邱鼎軒於100年2月11日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贈與給廖紀友等人,蔡真真將於100年10月24日又將前開土地應共有部分1/640贈與給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即被告王松山)。 25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0年普字第62290號) 被告邱鼎軒於100年2月11日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贈與給王建慧等11人。 26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0年普字第62250號) 被告邱鼎軒於100年2月11日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贈與給林文珍等167人。 27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會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一次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投票結果統計表、第三次會員大會理事選舉得票統計名冊 被告邱鼎軒將如附表所示土地贈與給如附表所示之人後,會員人數足夠才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 28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26410號) 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蕭智旭等人後,蕭智旭等人又於102年10月22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 29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420號) 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林金棟等人後,林金棟等人又於102年11月6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 30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400號) 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張雅芬等人後,張雅芬等人又於102年10月22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 31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390號) 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嚴勝豐後,嚴勝豐又於102年10月16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 32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360號) 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廖連聰等人後,廖連聰等人又於102年10月24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 33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380號) 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王元雄等人後,王元雄等人又於102年10月22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 二、核被告邱鼎軒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檢察官 劉文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一青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 王建慧 2 朱秋香 3 尤楊淑花 4 翁緯謙 5 鄭价釗 6 鄭秀香 7 李嘉慧 8 王元雄 9 廖連聰 10 徐珮琦 11 鐘梓文 以下空白 附表二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 廖紀友 2 廖淑妙 3 郭添壽 4 徐淑榕 5 廖陳絹子 6 陳昱霖 7 林芳洲 8 王松山 9 林榮欣 10 蔡真真 附表三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 邱良夷 2 黃美珠 3 王婷儀 4 邱凱軍 5 羅雲忠 6 江明珅 7 蘇志豪 8 莊家榮 9 陳志嘉 10 林志鴻 11 王龍洋 12 蕭惠芬 13 陳逸杰 14 顏錦鴻 15 賴怡靜 16 葉清茂 17 謝茂村 18 詹雅琴 19 黃雅琦 20 陳明德 21 張殷碩 22 楊宗銘 23 高聖凱 24 劉勇志 25 劉家伶 26 王梓真 27 陳彩蓮 28 周韋甯 29 洪立緯 30 顏清山 31 劉國華 編號17謝茂村已死亡。 附表四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 林文珍 2 方維榮 3 方維鴻 4 方維斌 5 林梅菁 6 游凱楠 7 王水杰 8 陳惠玲 9 鄧政昌 10 賴政隆 11 羅慶蘭 12 錢怡儒 13 吳昭德 14 錢彥誠 15 施燦良 16 顏月香 17 林秋祝 18 蕭月霜 19 林怡芬 20 張豐麒 21 黃成權 22 戴水木 23 高琳雅 24 羅鈞賸 25 張瑀芳 26 邱千晏 27 邱德洋 28 陳泯汎 29 張石明 30 羅意翔 31 謝陳碧鳯 32 劉育人 33 邱銀堆 34 劉梁秀鑾 35 滕紫英 36 陳俊崝 37 陳玉頻 38 陳偉霖 39 黃千晏 40 何金玉 41 陳聰明 42 張浩仁 43 陳英珍 44 蕭孟晏 45 許潔閔 46 廖罕有 47 張寅浤 48 張蘋卉 49 蔡鎮遠 50 邱建智 51 張西庚 52 嚴勝豐 53 林俊成 54 黃錫江 55 林廷儒 56 陳俊吉 57 廖鉑霆 58 楊竣樺 59 曾阿梅 60 林俊志 61 孫靜菱 62 張慶偉 63 童小梅 64 張慶隆 65 蔡鴻鍾 66 楊承翰 67 林温雪卿 68 林文彬 69 李明賢 70 楊適温 71 張寶仁 72 王柏彥 73 王靖宜 74 王羿鄰 75 劉大剛 76 古正昌 77 楊郁茹 78 李季霖 79 林金棟 80 李季洲 81 李佩蓉 82 李佩娟 83 林春燕 84 張景明 85 林伃昭 86 林詠崇 87 丁怡靈 88 林于勤 89 林學聖 90 陳俊良 91 林保雄 92 謝清燦 93 王怡華 94 劉家維 95 蕭永吉 96 鍾毓芬 97 余政賢 98 邱煜仁 99 王賢達 100 葉嘉 101 韓宗榮 102 蔣嘉生 103 黃霙和 104 左耀陵 105 李祐承 106 陳宗達 107 林永祥 108 林純如 109 黃順良 110 洪子傑 111 劉芳彰 112 蔡乙菱 113 張淑華 114 林永評 115 張玉琴 116 賴淑娉 117 余政寬 118 江翠菁 119 賴鈞胤 120 楊朝全 121 劉卉如 122 劉國華 123 王怡華 124 張耀元 125 李佩芬 126 張祿坤 127 張美惠 128 劉宜雄 129 林鴻儒 130 陳素珠 131 陳杏宜 132 陳靜宜 133 游鈺甄 134 廖文忠 135 陳秀華 136 蕭智旭 137 薛紀偉 138 陳玉蘭 139 何湘怡 140 薛佩君 141 王俊傑 142 王俊欽 143 黃玉珍 144 任志強 145 王乾丞 146 方啟宏 147 王琬齡 148 劉紫麗 149 邱美珠 150 呂宏成 151 張聖嘉 152 羅世倫 153 張雅芬 154 劉乃源 155 劉翠花 156 張國忠 157 張雅芳 158 詹育靜 159 張溪圳 160 范居正 161 陳金蘭 162 陸艷卿 163 許秀梅 164 陳麗娟 165 黃淑華 166 陳幸慧 167 楊淯麟 編號22戴水木、34劉梁秀鑾、49蔡鎮遠、68林文彬、101韓宗榮、144任志強均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