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174號
TCDM,111,撤緩,174,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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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証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81號、1
11年度執字第8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109年3月11日以108年度少訴字第40號(108年度 少偵字第5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共7罪)、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於109年4月14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0年8月26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於111年6月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年2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本案受刑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巿,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三、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 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 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於109年3月11日以108年度少 訴字第4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共7罪)、1年,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於同年4月14日確定。然受刑人 竟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於110年8月26日復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111年6月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7 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同年7月5日確定。聲請人於同年 7月20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事實,有上開判決書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 故意犯他罪。從而,被告因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確於受刑人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聲 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本件



聲請,要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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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