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84號
TCDM,111,單禁沒,784,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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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首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捌肆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首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透明結晶 1包(驗餘淨重0.3843公克,該署109年度安保字第750號扣 押物品清單),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施用,自 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張首忠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6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號、1 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 核閱全案卷證無訛,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84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09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579號鑑驗書1份附卷 可參,是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 他命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 ,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 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 院逕補充之);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 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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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