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74號
TCDM,111,單禁沒,774,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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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鯉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46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鯉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民 國90年4月19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6公克),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90年4月19日以90年 度毒偵字第1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 書1紙在卷可憑,該案扣案之毒品1包,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0年5月14日 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確屬違禁物, 應依上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俞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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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