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宗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 年度聲沒字第63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貳包(煙草共重貳點肆伍公克,空包裝
重貳點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宗寶施用毒品案件,業於民國94年6
月15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9
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5.3 公克(毛
重5.3 公克,大麻煙草共重2.45公克,空包裝袋2.75公克)
屬違禁物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沒收客
體,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 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另
按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自
105 年7 月1 日生效,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
法律效果,並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 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
前法之原則。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亦於10
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乃係因
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施行後所為修正,而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本於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該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該署聲沒卷宗屬實。而扣案之煙
草2 包,經警送鑑驗結果,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煙草共重2.45公克,空包裝重2.7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
局94年6 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通知書存卷可
參(聲沒卷第17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
麻煙草2 包(煙草共重2.45公克,空包裝重2.75公克),均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