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24號
TCDM,111,單禁沒,724,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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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泰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
70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3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泰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026號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係屬違禁
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
予以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另案被告陳虹伶前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警分
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其所涉前揭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02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1762號為有罪判決確定,惟前開判決認如附
表所示之物皆與另案被告陳虹伶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
行無關,爰未於前開判決中併予諭知沒收銷燬;嗣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以110年度聲字第2450號聲請裁定單獨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復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
字第541號裁定,認如附表所示之物較似為本案被告林泰華
或另案被告陳虹伶之其他友人所有,而其等是否另涉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既尚未偵查終結,自不宜准許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爰裁定駁回聲請等情,有前開各該案件之起訴書、聲
請書、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而被告林泰華於偵查中已坦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其所
有,僅係交由認屬安眠藥之另案被告陳虹伶保管,安眠藥因
放在裝有海洛因之夾鏈袋而有海洛因反應等語,又本案被告
前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786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0年度訴
字第985號為第一審判決後,因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66號為有罪判決,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等情,有前開起訴書、刑事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另被告於民
國100年2月18日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
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所涉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毒偵字第800號提起公訴後,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等情,亦有前開起訴書、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持
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簽分偵辦後,認
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係被告在其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中所
持有,且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前開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為
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爰以111年度偵字
第270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憑。足認被告前揭販賣、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判決,確未
及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諭知沒收銷燬即告確定。
 ㈢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微量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0年3月11日草療
鑑字第1000200219號鑑驗書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聲字第2450號卷內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物於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經該院以100年7
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00700050號鑑定書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
乙情,則有前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62號判決1份(見他字
卷第29至32頁)附卷可參,而前開扣案物因既與所沾染或其
內之毒品無法完全分離,自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而認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之,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本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品項 1 沾染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錠劑1包 (驗餘淨重4.3620公克,14顆+碎錠) 2 殘留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之夾鏈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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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