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3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景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3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 .0727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明文規定。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 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1年 7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 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 送驗後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727公 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2日鑑驗書附卷 可稽(核交卷第15頁),是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確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施用、持有,核屬違禁物。又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之包裝袋1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海洛 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海洛因,亦屬違 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 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