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36號
TCDM,111,單禁沒,336,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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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右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右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嗣被告死亡,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 )111年1月27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5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公 訴不受理確定,暨其另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32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各 為37.4084公克、18.6677公克、1.5686公克、1.5991公克, 驗餘總淨重59.2438公克,詳執聲卷第5頁之臺中地檢109年 度安保字第905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編號2所示安非他 命4包(驗餘淨重各為.3.5575公克、3.5671公克、3.5084公 克、1.5611公克,驗餘總淨重12.1941公克,詳執聲卷第5頁 之臺中地檢109年度安保字第90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俱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 手機2支(詳執聲卷第11頁之臺中地檢109年度保管字第3198 號扣押物品清單)、新臺幣3萬元、6萬元(詳執聲卷第13頁 之臺中地檢109年度保管字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均為 被告所有,並為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前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自屬違禁物無訛。又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 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亦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係因沒收已修 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 之,而就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 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 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明文可 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
 ㈠首就受刑人蔡右楷生前住所雖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然其持 有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已入臺中地檢署贓物庫, 有該署109年度安保字第905號、109年度保管字第2255號、 第3198號扣押物品清單共3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5、11、 13頁),足見本件受刑人沒收物之所在地均在臺中市,確係 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依法自得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 宣告沒收之聲請。
 ㈡其次,受刑人蔡右楷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判決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 級毒品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2年4月,受刑人 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 9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1年1月2 7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55號判決撤銷原審(即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及第一審(即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判決,並以受刑人雖於110年11月2日依 法上訴,然因於審理中之同年月16日死亡為由,改判不受理 判決確定,有前述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暨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嗣受刑人 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5 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此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前揭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又對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驗結果,驗得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療養院 所出具之109年7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44號鑑驗書在卷 足憑(執聲卷第7~8頁),則前揭扣案物品既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 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 以盛裝上述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8個,因內附之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難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應屬查獲 之毒品,自應併予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至因鑑驗耗用之甲基 安非他命,既已不存在,即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就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行動電話2支(IMEI:00000000000 0000、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為 供受刑人持以供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乙節,業據受刑人於前 開案件之第一審準備程序供承明確(見執聲卷第106~107頁 即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判決書沒收欄之載述),有本 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判決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109年度保管字 第3198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執聲卷第11、15~19、87~ 125頁),可知上開行動電話2支均屬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對扣案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㈣復以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3萬元現款部分,受刑人於前揭 案件之警詢供稱:係其於109年6月15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同案被告王永順之所得甚詳(見執聲卷第107頁),此有本 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判決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109年度保管字 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執聲卷第13、15~19、87~ 125頁),足認上開3萬元係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所 得。雖「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現今受刑人業已死亡,除經 本件聲請意旨敘明外,並有受刑人蔡右楷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9頁),則受刑人既已死亡, 已非法律上之權利主體,自難謂係該筆3萬元款項之所有人 ,聲請人對受刑人聲請沒收上開該款項,與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屬未合。另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6萬元款 項部分,受刑人於警詢供承:係其前於109年6月9日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予同案被告王永順之價金乙節(見執聲卷第108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永順供稱有於前揭時間向被告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語相符(見執聲卷第108頁),並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臺 中地檢109年度保管字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執 聲卷第13、15~19頁),足見該筆6萬元款項,係被告得自他



案販毒犯行之所得,該等他案之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縱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仍須以有事實足以證 明該等財物係行為人所得支配者,始得依此規定加以沒收; 然被告蔡右楷既已死亡,已如前述,是以本件扣案之6萬元 款項現顯無可能仍由已死之被告支配中,自亦不符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之規定。因此,被告既已死亡,既非 附表編號5、6所示現金之所有人,亦非現仍支配該等款項之 人,聲請人就受刑人蔡右楷聲請對於附表編號5、6等2筆款 項加以沒收,於法自有未合。而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未曾 通知前揭2筆現款之現所有人(或應係受刑人蔡右楷之繼承 人公同共有)陳述意見,亦未於本件聲請書載明應即通知該 等現款之現所有人,於本院審酌本件聲請期間,復從未向本 院表明係要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則依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 之37等規定,準用同法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中之同法第 455條之13規定予以比附援用,或應聲請對受刑人蔡右楷之 繼承人宣告沒收,而非對現已死亡之被告為之。從而,聲請 人對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 既有不合,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1項前 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59.2438公克及包裝袋4個) 4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44號鑑驗書:驗前淨重各為37.6587公克、18.6733公克、1.5739公克、1.6046公克,驗前總淨重59.5105公克;驗餘淨重各為37.4084公克、18.6677公克、1.5686公克、1.5991公克,驗餘總淨重59.2438公克。包裝袋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視同查獲之毒品。 2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12.1941公克及包裝袋4個) 4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44號鑑驗書:驗前淨重各為3.5635公克、3.5729公克、3.5151公克、1.5671公克,驗前總淨重12.2186公克;驗餘淨重各為.3.5575公克、3.5671公克、3.5084公克、1.5611公克,驗餘總淨重12.1941公克。包裝袋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視同查獲之毒品。 3 手機(iphone銀色)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4 手機(iphone銀色)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無 SIM卡 5 新臺幣現金3萬元 6 現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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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