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2號
TCDM,111,原附民,2,2022082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建勳
被 告 高文財

鄭有龍



林芳正

周宜芳

賴建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高文財、鄭有龍、林芳正、周宜芳賴建凱被訴詐欺 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